李某某
盖某某
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民委员会
王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代理人梁向东、崔正英,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第三人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盖俊海,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第三人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向东、崔正英,被告盖某某,第三人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称被告占用的猪圈系其所有,但其未提供该猪圈的土地使用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要求被告盖某某返还猪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虽称被告占用的猪圈系其所有,但其未提供该猪圈的土地使用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要求被告盖某某返还猪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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