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
代理人梁向东、崔正英,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盖俊海,村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盖某某、被告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向东、崔正英,被告盖某某、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盖俊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李某某在起诉被告盖某某返还原物的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猪圈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庭审中,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诉争的猪圈具有使用权,我院作出(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58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对诉争猪圈具有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使用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审批。被告中白楼村委会于1989年12月13日向被告盖某某之父盖明录放商品圈一个,二被告之间的该行为非一般买卖关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双方实质争议的仍为诉争猪圈的使用权,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辉
书记员: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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