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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贾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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