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贾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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