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LEE,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英汇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克雷格·爱德华·布鲁斯(CRAIGBROOK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骅,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英汇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邵云娟
书记员:徐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