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咏梅
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叶某
苗峰(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咏梅,女,生于1977年7月9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起富),男,生于1984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被告:叶某,女,生于1984年9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峰,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咏梅诉被告李某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咏梅以其与被告李某某、叶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咏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咏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咏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咏梅负担。
审判长:范德学
书记员: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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