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红云开发区。
原告李和平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先与各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李和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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