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
孙某某
魏某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
原告:李和平。
原告:孙某某。
原告李和平、孙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和平、孙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卞福录,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体育街107号。
负责人:刘建春,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李和平与被告魏某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孙某某、李和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李和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李和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李和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李和平撤回起诉。
审判长:苏建平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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