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侯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韩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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