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刘秋月
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月。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秋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占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刘秋月及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秋月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无违法之处,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被告装走原告货物后并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内运到指定地点新疆,而是中途擅自将货物交由第三方承运,且并未将货物运抵双方约定的地点,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原告至今未收到货物。故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秋月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货物损失3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刘秋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秋月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无违法之处,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被告装走原告货物后并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内运到指定地点新疆,而是中途擅自将货物交由第三方承运,且并未将货物运抵双方约定的地点,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原告至今未收到货物。故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秋月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货物损失3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刘秋月负担。
审判长:张占峰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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