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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尤斌

原告李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某,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负责人程鸿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斌。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5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剑峰
审判员:黎波
审判员:熊兴建

书记员:祝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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