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曲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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