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
委托代理人白灵艳,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甸县鑫盛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业主宗宪辉,男,汉族,现住林甸县鹤鸣湖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甸县鑫盛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白灵艳与被告林甸县鑫盛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业主宗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和双方的通话记录在案为凭证实欠款事实,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标的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称原告不提货先行违约的事实未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原告未主张双倍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4000.00元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甸县鑫盛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人民币4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
书记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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