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
李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
刘璋
徐德志
李宏纯(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四丰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谭凤启,男,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璋,水利三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德志,水利三处职工。
原审被告张德华,身份证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水利三处五处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志同社区8组204号。(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宋凤英(系张德华妻子),身份证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同社区8组204号。
委托代理人李宏纯,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及原审被告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罗亚红
审判员:肖宇峰
审判员:尚君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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