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审原告李某某诉原审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鄂0981初40号民事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爱国
书记员: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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