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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审原告李某某诉原审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鄂0981初40号民事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爱国

书记员: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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