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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名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退休干部,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应秋,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钢矿建公司退休职工,住黄石市铁山区。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5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诉争房屋的形成、权属状况等基本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5民初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李某某。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胡志刚
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刘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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