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某某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应城市供电公司
陈联合
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之妻)。
两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增加、减少、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应城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昌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联合,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应城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张桂生
审判员: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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