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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伊春市看守所、周某提供劳务者服务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隋富(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
伊春市看守所
史春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周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2年12月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隋富,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伊春市看守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辛宝君,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史春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看守所、周某提供劳务者服务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3月7日李某某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炳恒
审判员:李赟
审判员: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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