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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林与李某、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吉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延涛,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村东环路3457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522号。
被告:李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正航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毛演堡乡后屯村。
负责人:石艳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新兴大街232号。
负责人:张铭,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华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南沿村镇连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连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迎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09国道北(新东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西城街。
负责人:纪文双,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吉林与被告李某、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海军、邯郸市肥乡区正航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韩帅、华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张迎春、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吉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庆才

书记员: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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