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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祖小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祖小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祖小龙,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通过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证据一、二、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之叔李照明(已故)由原告抚养,其遗留的房屋六间,按照书面遗嘱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已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腾出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停止侵害,从原告的房屋六间中搬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之叔李照明(已故)由原告抚养,其遗留的房屋六间,按照书面遗嘱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已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腾出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停止侵害,从原告的房屋六间中搬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孙卫华
审判员:张士进
审判员:吴应刚

书记员: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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