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升
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马国友(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吕某
原告李某升。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马国友,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升与被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升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升承担。
审判长:王华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赵建功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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