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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孙海南(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朱永志

原告李某某,临城县临城镇南街2号。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化大厦5层。
委托代理人孙海南,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费4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费4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腰二春
审判员:王继国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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