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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等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李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李晓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李某、李晓红、李晓霞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李某、李晓红、李晓霞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李晓红、李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李晓红、李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477.13元,减半收取计1738.56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温秋鹏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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