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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多次用原告信用卡消费。2018年7月20日,经过双方对账,扣除被告已偿还的部分外,被告仍欠原告5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偿还。被告杨某辩称:1.欠条确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所载欠款金额属实;2.在欠条出具后,被告已分四次偿还原告欠款合计2400元;3.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原告下欠款47600元,在二个月内分二次偿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曾是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杨某曾多次使用原告李某的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共计欠原告52000元。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欠条,并表示在其发工资后将另外2000元转给原告。自7月27日至8月4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转款,共计2000元。8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转款一笔,金额为400元。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于8月5日所还款400元应作为利息。被告则主张在其出具欠条后所还款2400元均应在50000元内扣减。开庭审理后,被告杨某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偿还原告李某5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俊、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因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而欠下原告债务,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清偿。在双方对账确认债务金额后,被告未按双方确认的金额出具欠条,随后分三次向原告转款,将差额补齐,该三笔还款金额不应在欠条所载欠款金额内扣减。被告于2018年8月5日向原告转款400元,原告主张为利息,被告未予认可,且在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故该笔还款应在欠条所载欠款数额50000元内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49600元,诉讼中已偿还5000元,还应偿还446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收5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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