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人: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银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申请人:黄绍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人李某仿、万某某与被申请人王银艳、黄绍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仿、万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银艳、黄绍云所有的位于汉南区纱帽街朱家山路兴业佳园第3栋2单元6层2室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0709】予以查封。为此,申请人李某仿、万某某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PZDM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仿、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银艳、黄绍云所有的位于汉南区纱帽街朱家山路兴业佳园第3栋2单元6层2室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070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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