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某某。被告:周某某。
原告李发明与被告武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发明与被告武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发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李发明负担。
审判员 余春明
书记员:喻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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