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刘德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集贤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娟、王丽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为刘德娟、王丽华于2013年9月向集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集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双民终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上诉本院,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晨、被上诉人刘德娟、王丽华委托代理人李方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德娟、王丽华与李某某为上下层相邻关系,双方诉争的37.83平方米为相邻楼梯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等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双方诉争的房屋为公共通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故刘德娟、王丽华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李某某将该争议通道封堵据为己有不当,刘德娟、王丽华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通道保证通行。现李某某上诉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已经本院(2018)黑05行终17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因此,其以办理争议房屋所有权证属合法占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武春花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 李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