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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磁县安居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忠刚,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安居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孟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玮,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磁县安居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 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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