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任灵巧
王某某
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吕广杰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灵巧。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景小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广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王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王某某担负。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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