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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朴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一明(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
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朴某某
高丽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一明,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侯春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丽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朴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924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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