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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古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六项  、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六项  、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谭志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祎

书记员:朱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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