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古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六项 、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六项 、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谭志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祎
书记员:朱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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