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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湖北省云某某大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湖北省云某某大地纸业有限公司
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湖北省云某某大地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道桥镇长堤街。
法定代表人贾志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应诉、答辩、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上诉。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大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大地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立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卷筒纸芯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大地纸业公司欠原告李某某货款25028元的事实有被告大地纸业公司出具的收货单予以证实,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被告大地纸业公司有义务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大地纸业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因拖欠货款造成的损失,因原告李某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依法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省云某某大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货款25028元。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大地纸业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卷筒纸芯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大地纸业公司欠原告李某某货款25028元的事实有被告大地纸业公司出具的收货单予以证实,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被告大地纸业公司有义务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大地纸业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因拖欠货款造成的损失,因原告李某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依法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省云某某大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货款25028元。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大地纸业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褚文奇

书记员:管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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