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上海上晨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玉,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宪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上晨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解散被告上海上晨实业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1日,原告与案外人岳宪平、王明光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投入经营,多年连续亏损,股东之间矛盾重重,也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会议,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僵局。2014年3月26日,原告与王明光签订《上海上晨实业有限公司清算情况的说明》,确认被告公司自设立起共计亏损680,512元。2014年4月18日,原告又与王明光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清算事宜,但王明光并未实际履行。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符合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故申请进行司法解散。
  经查明,被告成立于2011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岳宪平,现登记股东为原告、岳宪平及王明光。2019年3月15日,被告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5月20日,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分为一般解散和强制解散。一般解散是因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引起的公司解散。强制解散是法定事由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一旦营业执照被吊销,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解散事由发生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综上,被告目前已处于行政强制解散状态,现原告再以陷入僵局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散被告,属于重复解散,缺乏相应的诉权。审理中,本院也将相应法律后果向原告进行告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