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胡宝鸿
审判员 胡柏松
人民陪审员 蔡晶
书记员: 谈宏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