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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颖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176号新大陆广场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静,经理。
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C座1008)。
负责人朱一良,校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颖媛、委托代理人杨春荣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签订《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为甲方,原告李某某为乙方,协议约定甲方为原告提供全程智能培养,培养期间甲方为原告安排教师,辅导有效期自2011年1月2日起,乙方应缴纳教育培养费14800元,共计100课时。另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内,如乙方不满意可以解除协议,甲方只收取乙方一次性综合服务费及按实际辅导课时的单价扣除已上的课时费后,退还余款。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若单方提出解除协议,除了扣除上述1条中的费用外,并由提出解除协议方支付对方剩余课时费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1月2日、2011年1月6日向被告交纳教育培养费14800元。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共计给原告安排了15个课时,2011年3月27日后未再安排课程。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负责人朱一良表示该公司停止经营,承诺向原告等人退款,但款一直未退,朱一良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教育培养费12625元及因其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2525元,合计15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收据、工商档案查询信息、录音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签订的《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安排部分课时后,表示不能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李某某诉请要求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教育培养费12625元及给付违约金2525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收据、工商档案查询信息、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系由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教育培养费12625元,并给付原告李某某违约金2525元;
二、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9元,由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被告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怡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审判员  王强

书记员: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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