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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长江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会平(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
张长江
杨建华(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女,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李会平,男,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江,男,住河北省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长江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倪勋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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