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印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未出庭)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解放道东惜缘花城小区第10幢1单元1层106、1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张涛,男,1968年11月20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博雅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吉祥小区2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7002674X。
负责人:李国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花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印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印花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