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调查、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质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11201310119576。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胡秋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出庭参加诉讼、答辩、代收法律文书、参与调解。执业证号:14211201410425778。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邱峰
人民陪审员 :段金元
人民陪审员 :张新国
书记员: :南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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