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雨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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