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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系被告陈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2019)沪0110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董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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