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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某与张会来、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卫某
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张会来
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
刘喆(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卫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来,司机。
被告: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王庄子乡靳家堡村。
负责人:孔令
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喆,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建设西道166号

负责人:颜学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卫某诉被告张会来、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会来、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某撤回对被告张会来、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某撤回对被告张会来、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丁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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