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魁
李灯
涞源县京源城矿业有限公司
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占魁,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灯,男,住河北省涞源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涞源县京源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魁诉被告涞源县京源城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玉来
书记员:李海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