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少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少平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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