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武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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