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富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在鲁P×××××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在鲁P×××××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汇至原告李某某账户(开户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户名:李某某;账号:62×××6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在鲁P×××××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汇至原告李某某账户(开户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户名:李某某;账号:62×××64)。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武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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