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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盼。
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盼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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