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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盼。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盼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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