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马云朋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云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娜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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