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某市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伊某市伊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新昊绿色旅游集团,住所地伊某市乌马河区伊东经营所。
法定代表人:赵德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梅某河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某市乌马河区伊东经营所。
法定代表人:赵德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某市伊某区扶林办事处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赵德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昊商务酒店,住所地伊某市伊某区青山路。
负责人:杨忠安,该酒店总经理。
被告:赵德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某市伊某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伊某新昊绿色旅游集团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伊某新昊绿色旅游集团、黑龙江梅某河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昊商务酒店、赵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24%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支付违约金1380万元;3.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各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在黑龙江省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各被告用其名下的多处房产、车辆、银行卡、股权等资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9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016年10月31日前还清……逾期不能结清本金及利息,抵押物及被告名下所有资产归原告所有……违约金20%,原告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均有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伊某新昊绿色旅游集团、黑龙江梅某河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昊商务酒店、赵德友于本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69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24%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5800元减半收取227900元,由被告伊某新昊绿色旅游集团、黑龙江梅某河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伊某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昊商务酒店、赵德友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利
审判员 杨洋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 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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