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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马永恒,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贾宏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华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永恒,被告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华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被告应提供质量合格的房屋。原告因被告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致使其房屋受损,被告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票据仅能证明2014年5月5日盛某天下C27-01室装修工程花费146309.80元,无法证明该笔费用均是用于维修此次渗水所造成的损失,故本院综合全案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积水渗入二层10-1/H-M轴间及M-10-12轴间墙体及相邻房间内使墙体、木地板再次遭受水浸,原告已修复受损部位的事实及2014年5月5日装修工程花费146309.80元,酌情认定原告受损数额为4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4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鉴定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376元,被告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此款原告李某某已预交,被告哈尔滨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冰 代理审判员  孙萧箫 人民陪审员  孙贵鹏

书记员: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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