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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蒋朝阳、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蒋朝阳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266号。
负责人:张宏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朝阳、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新伟

书记员:孔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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