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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信用社左侧。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崔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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